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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08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十四五规划,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曲靖市建设云南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对标建设曲靖师范大学的指标体系,进一步助推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优势学科的打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我校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要主动与联合培养单位沟通,积极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在外校(科研院所等)注册学籍,部分培养内容在我校开展的外校在籍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包含:与我校签订协议的国内外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与学科及导师有友好合作关系的国内外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其他有关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

 第五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须实行双导师制。派出方和接收方的导师分别担任第一导师、第二导师,双方导师在联合培养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习和研究任务。 

经双方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商定,在完成原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后,联合培养研究生可以选择来我校学习,或者继续在原培养单位学习,由我校导师通过其它途径参与联合指导。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其学位论文封面应有我校导师署名,或者通过其他有显示度的方式体现我校导师参与了培养。

第六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中心是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导师所在学院(中心)要做好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导师是联合培养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每学年 6 20-30 日,学校集中受理研究生联合培养申请。研究生导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应包含外校研究生本人、学籍所属单位及其导师的意见和公章,经接收学院(中心)同意,签署研究生原培养单位及导师、我校具体培养单位及联合培养导师、研究生本人三方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中心审批备案后,外校研究生方可正式进入我校开展联合培养。我校具体培养单位在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前需经校长授权。

确定来我校学习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均需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经我校研究生导师和相关二级学院确认后,按规定时间到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中心报到。报到时,按照我校规定填写研究生联合培养登记表及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报到后,凭报到单统一安排住宿,办理校园一卡通、借阅证等。在我校学习结束后,须到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中心领取离校通知单,并持离校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注册后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可按研究生培养计划参加实践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学生管理以导师为主,二级学院要督促导师认真履行教育和管理责任,承担共同管理责任。学习结束后,应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原培养单位。

第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来我校学习期间,不转组织关系和户口迁移手续,招生单位的身份不变。

第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根据培养计划的安排,在双方导师指导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学位论文选题应由双方导师共同指导确定,开题报告需报送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中心备案。

第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从事研究工作中产生的实物、专利等科研成果归属我校。以联合培养研究生为主要作者发表的研究论文原则上归原培养单位和我校双方共同所有。对于发表论文的作者单位署名顺序,在兼顾培养单位学位授予最低科研成果的要求下,由双方导师及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协商解决,或签订附加协议落实。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科研论文投稿之前,须经过双方导师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工作期间,由我校导师指导,开展各项学习及研究工作,导师须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学习研究必要的实验条件、设备、研究费用及适当的研究津贴。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进行科研学习时,我校导师可根据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习科研期间表现,发放一定的助研津贴,具体发放金额由导师课题组决定。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进行科研学习期间的医疗事宜由原培养单位按照学生医疗保险规定办理;联合培养研究生到我校时,联合培养的具体单位要告知研究生购买意外险,同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为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购买意外险,期限为自到我校学习起至学习结束,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提供免费住宿条件,水电费等按照我校规定由联合培养研究生本人缴纳。

第十五条 我校教师被对方单位研究生院聘为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书或发文、进入研究生招生简章)并实际参与联合培养工作,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记 10 课时/每生/每学期,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导师记 20 课时/每生/每学期,从研究生第二学年开始计,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中心考核认定,计入“曲靖师范学院基础性科研工作工作量”中的“其他科研工作工作量”。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文章,按照我校的相关政策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曲师院字〔2013〕 89 号文件废止,学校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办法解释权归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中心。


[附件]:曲靖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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